折旧方法也是上市公司最常使用的一种操纵利润的办法。延长折旧年限、由加速法改为直线法、甚至不提折旧等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屡见不鲜。例如,ST湘中意在1995年的财务报表中将固定资产的折价方法由加速法改为直线法,“帮助”公司增加了996万元的利润,由亏损变成盈利。类似的,宁通迅B也使用该种方法,使其净资产收益率达到了10.02%,刚好超过配股生命线。韶能股份则在1996年的会计报表中将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运输工具的折旧年限分别由原来的20年、10年和5年延长到40年、20年和10年,增加了1,024万元的利润,实现了10.70%的净资产收益率。
5. 选用不当的收入、费用确认方法
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或费用也是上市公司普遍采用的舞弊方法。例如,国嘉实业在1997年12月5日与美国公司同意以12,000万元的价格购买国嘉实业开发出的软件,合同约定交货的时间为1998年6月和9月,1998年2月质量鉴定后予以验收。但国嘉实业在1997年12月25日与一家外贸公司签订协议,以9,600万元的价格“卖断”软件,据此确认了5,100万元的利润。显然,国嘉实业在尚未提供商品时就确认收入是不符合准则规定的。
掩饰交易或事实舞弊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利用会计报表项目掩饰交易或事实真相,或者在报表附注中未能完全披露交易真相的一种欺诈方法。
众所周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是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垃圾桶”和“利润调节器”,管理当局常常利用这两个报表项目操纵公司和利润。一般地,“其他应收款”明细账中的内容经常涉及收不回的坏账、已经支付的费用或失败的投资,所以它是隐藏潜亏的“垃极桶”;而“其他应付款”则常常是调节各期收入和利润的“调节器”,当收入多的时候,先在这儿存放一下,以备不景气的年度使用。
3.审计方法
上述这些独特的报表欺诈手段无疑增加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难度,但是只要方法得当,还是有可能发现这些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