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及应用

2021-02-21 10:59

强制性规定分类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及应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上述解释第一次明确阐明了《合同法》中所谓”强制性规定”的真实内涵,即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所有的强制性规定。这种阐明对实务大有裨益,扫清了关于是否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就一律无效的争论。

但何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内涵怎么样,为更好的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还是有必要予以确定,在正式的法律条文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散见于最高院的各类文件倒是对其概念进行了详尽的阐述,比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中

三、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曹建明副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关于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的分工、民事审判业务的分工、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改革、正确处理民事案件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等带有共性和交叉性的几个主要问题发表了意见。会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正在根据会议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其中还包括关于审理涉及民刑交叉案件的问题、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问题。这里,我仅就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初步意见,供大家讨论。

(一)关于审理涉及合同法案件的问题

第二,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要谨慎地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首先,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如果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将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其次,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而强制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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