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地址用全称或规范简称填写。
4.组织机构代码:与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载明的代码一致。
5.注册资本(开办资金):企业单位填写内容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册资本”栏中载明内容一致,事业单位填写内容与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开办资金”栏中载明内容一致。
6.净资产:与附件十一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净资产审核报告上的“净资产”数据一致。
7.电话、传真:填写单位经营常驻地行政办公室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8.电子邮箱:按单位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常用电子邮箱全称填写。
9.申请性质的填写:
(1)办理申请许可证业务的单位为合并后的新设单位,且合并前单位已取得许可证的,在“合并后申请”的“□”内打“√”。
(2)办理申请许可证业务的单位为分立后的新设单位,且分立前单位已取得许可证的,在“分立后申请”的“□”内打“√”。
(3)办理申请许可证业务的单位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在“申请”的“□”内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