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煤矿安全知识问答300题(14)

2021-02-21 11:54

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谢谢!

259、“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包括哪些情形?答:(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60、“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哪些情形?答:(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261、安全管理人员要提倡“六勤”工作法,指的是什么?答:“六勤“是指:嘴勤、眼勤、手勤、腿勤、耳勤、脑勤。

262、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煤矿企业所辖煤矿劳动用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分配,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63、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实行停产整顿,由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264、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265、煤矿企业应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266、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267、关闭煤矿必须达到切断煤矿所有供电电源、拆除生产设备、填实井筒、遣散人员、恢复地貌、收缴民爆物品的标准。

268、负责颁发有关证照的部门应坚持的原则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要求是什么?答:应坚持“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理判责、依责实施、论责行事、依责追究”的要求依法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269、离岗6个月以上的工人重新上岗有何要求?答:要重新进行入矿安全培训教育。

270、采掘工作面遇有哪些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

答:(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7)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271、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272、交通运输工具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行为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273、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各种有害因素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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