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在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由于非公有制企业规模一般比较小,基础设施很难全面到位,管理不够规范,员工素质基本较低,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消防安全问题较多且带有普遍倾向。如何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是各级消防部门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几年来笔者在福建石狮市等基层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就非公有制企业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及对策谈一些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较之现行消防法,新修订颁布的消防法凸显出了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二、明确了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三、加强了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实行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和监督管理制度
五、鼓励实行火灾公众责任险
据统计,近些年来延安的企业火灾事故95%以上是非公有制企业火灾。这些火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非公有制企业的基础设施普遍不到位,因陋就简,存在先天性消防安全隐患。
二、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经济指标,生产与安全的矛盾依然突出。
三、企业员工成份复杂、素质偏低,缺少岗前安全培训的基本环节。
四、消防监督人员编制缺少,面对如此众多的企业,监督无法到位。
五、“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监督管理模式与执法资格存在矛盾,工作很难顺利开展。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必须采取以下对策:
一、以《消防法》为根本法,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执行有关技术规范。
《消防法》是消防工作的根本法,对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的消防监督工作中,要从布局、建筑、消防设施等方面入手,认真执行技术规范,从源头抓起,才能保障企业在起步时不埋下隐患。面对迅速发展的非公有制企业,企业主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审批时就要全面考虑。消防部门要提前介入,上门服务,切不可等隐患成为既成事实后再来提出整改,对已经存在隐患的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按《消防法》的要求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做到“不欠新账、逐步还清旧账”,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二、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为契机,加强对领导及企业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