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方法及其防范
专题五 国际避税方法及其防范
一、有关概念辨析
1、 偷税、漏税、逃税、欠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征管法52条,细则56条)
2、 税收筹划、节税、避税 合理合法性分析
3、 避税定义:纳税人采取某种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致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做法未犯法,可能被认为不道德,方式合法,行为不具有欺诈性。(联合国《双边税收条约手册》)P140
4、 国际避税定义: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和漏洞及滥用税收协定,在跨国经济活动中,采取种种合法手段(隐匿和转移纳税主体或客体),以规避、减轻或延迟在一国或多国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
(一)主体的规避、转移和设定
1、 自然人主要通过住所或居所的避免或住所的国际迁移避税(公民――变更国籍)
2、 法人可能通过选择或改变税收居所的方式避税,如:在低税或免税的避税港注册登记,变更董事会开会地点、转移重要决策人员居住地址或改变决策中心。
3、 选择经营方式:a分公司、子公司b合伙企业、公司c不成为常设机构
4、 新设基地公司P148(与CFC受控外国公司P176的差别)
5、 新设导管公司P144以滥用税收协定
(4、5要有客体转移相配合)
(二)客体的隐匿和转移
1、 利用常设机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或人为地分配成本费用。
2、 将利润转移至避税港的基地公司
3、 通过导管公司将利润转移至基地公司或母公司
4、 资本弱化
5、 重组、收购、兼并或清理中的避税
6、 利用税收优惠:a减免期b外汇折算
三、国际避税的防范
(一)防止主体的规避、转移和设定
1、 自然人:真移居:德、美P163-164
临时移居:利用时间标准来解决,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
2、 法人:实行多重标准、缴清税款、资本利得提前征税(英P163)、限制外移
3、 限制经营方式的选择:a分公司转变为子公司的限制:以前被弥补亏损重新征税(美) b合伙企业、公司:税制完善 c不成为常设机构:双方谈判
(二)防止客体的隐匿和转移
1、 对转让定价的调整。
2、 对避税港的基地公司征税-CFC规则(英1970阻止基地公司设立、比1973禁止非正常利润转移、美1962CFC规则)
①CFC的认定a股权控制标准P177:是否有表决权?股权集中或单个股东比重?直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