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基本业务收入合法性的审查
[资料] 审计人员王军在审查海河公司收入业务时,发现它与裕华公司签定了来料加工合同。合同中规定,加工费9 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剩余材料留归该企业。审查海河公司银行存款凭证时,收款凭证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9 000
贷:其他应付款 9 000
后又发现加工多余的材料90千克,合同标价为每千克15元,被加工车间出售,共得1 350元收入,并将此收入作为加工人员奖金分掉。
[要求]指出海河公司在处理上述来料加工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三、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查
[资料] 审计人员王军审查海河公司20X2年9月份“银行存款”日记账时,发现9月10日25#摘要中注明转让专有技术60 000元,但对方账户是“应付账款”,决定进一步调查。
经查阅9月10日25#记账凭证,凭证的内容如下:
借:银行存款 60 000
贷:应付账款 60 000
该记账凭证后面附的原始凭证是一张“送款单”回单和双方的专有技术转让协议,经询问有关人员,确定该公司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记入了“应付账款”账户。
[要求] 指出海河公司存在的问题并做出调账分录(假定上述问题在当期被发现)。
二十四、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