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 房屋征收 程序
(十一)补偿资金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资料,按征收补偿、奖励、补助政策,预算征收补偿费用,经审计、财政部门审核、出具《关于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核定的通知》后,报政府审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征收补偿费用,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使用。
征收补偿费用和征收补偿工作经费应分别预算,分户存储、分开使用。(责任单位:×××)
(十二)安置房源保障
组织新建或购买房屋,确保征收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的落实。(责任单位:×××) (十三)作出征收决定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作出征收决定。
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方案论证意见、资金和房源情况等相关资料报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
(十四)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在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责任单位:×××)
(十五)公示评估结果
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并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修改、完善。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责任单位:×××)
(十六)送达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