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机构图书馆工作规范(2)

2021-02-21 12:42

少于35小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图书馆读者享有下列权利:

凭借书证借阅书刊和文献检索;

获得有关文献资料和阅读方面的咨询服务;

向图书馆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图书馆读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

行为文明,不影响他人阅读;

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的一切设施。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图书馆应开展参考咨询,文献检索服务,应重视文献检索工具的收集和利用,三级医疗机构图书馆应购置和使用文献数据库。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图书馆应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快文献自动化、网络化和数字化建设。应实现图书馆业务流程的计算机化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图书馆应经常总结经验,进行学术探讨,参加图书信息界的学术交流。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图书馆应参加本地区和本系统的网络化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工作。在采访、目录、文献布局、馆际传递、业务交流、人员培训及新技术的应用等方面做好协作协调,应利用网络文献资源弥补馆藏文献的不足。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图书馆应建立借书证发放、书刊借阅、阅览室管理、书库管理、书刊赔偿等制度;遵循《中国图书馆分类法》,《文献编目条例》等业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保障本单位图书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质。有专用的馆舍,环境优美、光线充足、通风,有防寒、降温、防潮、防蛀和消防措施及设备,保持馆内安静与整洁。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图书馆的建设应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7年7月31日发布的《浙江省医院图书馆(室)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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