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保用品是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因此本规定以确保劳保用品一律以实物的形式发给职工个人。
3、按实际生产(工作)场地,按实际工作时间按考勤发放。所有劳保用品统一由安质科、物业部提出建议并报总队批准后,由物业部按相应的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购买发放。
4、购买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可到专业经营单位或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购买。
5、总队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由管理物业部建立统一台帐,统一发放.
6、对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领导处以200—2000元/人的罚款,因此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发放标准:
以月计算,亦即以实际生产(工作)月计算,凡病假、事假(含工伤假)、产假、婚假、丧假、待聘以及外出参加学习期间等停止发放。总队劳资及物业部根据职工个人当月的出勤情况及生产(工作)场地,核定应享受劳保用品的标准及时间。考核的办法是:当月工作7~15天,按半月计算;当月工作1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