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切结书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条的有关款项后,乙方保证其本人或亲属不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对甲方之诉讼,或者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之法律抗辩之行为,亦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要求或求偿。
四、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切结后的 日内到甲方人力资源部/人事部办理离职结算交接手续。乙方办理结算交接手续时,应当如实向甲方交还属于甲方的物品和款项,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丢失或毁损的物品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可在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作相应的扣除。
五、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商业秘密或信誉之行为,否则,甲方得通过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乙方责任,要求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六、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切结书以资为证,本切结书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由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二OO 年 月 日 二OO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