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重视并加强园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城乡之间、不同类别园所之间也应加强联系、相互学习借鉴,以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区域间学前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五部分 教师培训与教育科研
第二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聘用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园长、教师。园长、教师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二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制定教师培训计划,每年有针对性地通过集中培训、参与式培训、教师外派、继续教育等方式,对教师进行教育理论、教学技能、教学艺术等方面的培训,特别是要积极参加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以促进教师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成立年级教研组,制定学期教研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应重视园本教研工作,创建人人参与、求真、务实、自由、融洽的教学研究氛围。
第二十七条 教学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学习国家、省、市教育政策法规,学习现代教育理论,研究课程及教法、学法,构建园本课程,研究幼儿年龄特征和学习规律,发现、研究和解决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八条 教师是园本教研的主体,是课程改革的实践者和研究者。要加强案例研究,以新的课程理念为导向,在案例研究中研究幼儿,反思自己,借鉴、分享他人的经验,及时调整自己的教学行为,互相切磋,共同提高。
第二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采用多种方式,为教师交流教育教学经验、展示教育成果搭建平台,加快教师专业成长,发现、培养骨干教师,树立学科带头人。
第三十条 市级示范以上的幼儿园应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省、市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实验与研究工作,认真完成实验计划和任务。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教学用书应按规定从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幼儿园教师用书目录中选用,并按照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征订,不得征订目录以外的教材。各学前教育机构选定的课题实验研究、兴趣班所使用的教学用书要经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按照课程规定的教学内容组织教学,不得增加小学课程范畴内诸如拼音、写字、大量的识字背诵、珠心算、20 以外加减法等教学内容;不具备开设英语条件的,不得开设英语课程;杜绝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的倾向。
第三十三条 树立幼儿园“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重视幼儿从入园到离园的每一个生活、学习环节,将幼儿每日的入园、离园、盥洗、进餐、就寝、早操、游戏等活动纳入幼儿园的课程范畴之内,有计划、有目的地运用符合幼儿年龄段特点的方式方法,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良好个性品质和基本能力。
第三十四条 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内,学前教育机构应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规定的目标、要求、指导要点开展包括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开设以收费为目的的所谓特长班、特色班、实验班。
第三十五条 省级实验园、示范园应根据本园实际,积极开发体现本园教育特色、建立并完善现有课程结构的园本课程,真正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三十六条 教师在使用省编教材时,可以在自己能够把握的情况下根据本园、本班幼儿实际情况,生成部分主题活动以补充和拓展教材中的预设课程。
第三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制定学期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教师要制定本班学期、月工作计划、周计划及日计划。学期教育教学工作计划一般应包括:班级幼儿发展状况分析、本学期教育教学工作目标、活动主题网络设计、教育教学工作重点等。
第三十八条 园长要定期到班级观摩、指导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掌握幼儿园及班级学期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每学期观摩、指导教师教学不少于20 个工作日并留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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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对班级教学工作的管理实行班长负责制,骨干教师任班长,班长统筹协调其他保教人员共同制定、落实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计划。
第四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定额编班,以保证所有幼儿得到适时照顾,保证教师有条件、有目的、有计划地通过各种形式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的活动、学习。幼儿园每班限额不超过下列标准,小班(3-4 岁)25 人、中班(4-5 岁)30 人、大班(5-6岁)35 人,混合班30 人。寄宿制幼儿园班额酌减。
第四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积极开展学前教育课题研究,不断提高水平,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
第四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认真接受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的教育督导、检查。对不符合教育教学基本规范要求的学前教育机构,应视为教育教学不合格,在年检中给予不合格评定,并责令限期整顿;整顿不合格者,吊销其办园许可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滨州市各级各类幼儿园、托儿所。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滨州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