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铁祥律师代理蒋银才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民事起诉状(2)

2021-02-21 13:01

住院22天。兴山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接受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 队委托,对原告蒋银才伤情作出鉴定为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为8000元,误工 时间300天(不含住院期间),二级护理180天。此交通事故经神农架林区交 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蹇谭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蒋银才 无责任。原告蒋银才认为,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蒋银才受被告 李继学雇请,被告蹇谭也受被告李继学雇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二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四原告诉讼请求。此致神农架 林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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