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震设防是指对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并采取一定的抗震构造措施,
以达到结构抗震的效果和目的。
抗震设防烈度是一个地区作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应按国家
规定权限审批或颁发的文件(图件)执行。一般情况下采用国家地
震局颁发的地震烈度区划图中规定的基本烈度。
近年来国内外抗震设防目标的发展总趋势是要求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对不同频率和强度的地震,应具有不同的抵抗能力,即“小震不坏,
中震可修,大震不倒”。这一抗震设防目标亦为我国抗震设计规范所
采纳。我国《抗震规范》中抗震设防的目标如下:
1、在遭受低于本地氏设防烈度(基本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
建筑物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2、在遭受本地区规定的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建筑物(包括结构和非结构部分)可能有一定损坏,但不致危及人民生命和生产设备
的安全,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3、在遭受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影响时,建筑物不致倒
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在《抗震规范》提出了二阶段设计方法以实现上述3个烈度水准的
抗震设防要求。第一阶段设计是在方案布置符合抗震设计原则的前
提下,按与基本烈度相对应的众值烈度(相当于小震)的地震动参数,用弹性反应谱法求得结构在弹性状态下的地震作用标准值和相
应的地震作用效应,然后与其他荷载效应按一定的组合系数进行组合,并对结构构件截面进行承载力验算,对于较高的建筑物还要进
行变形验算,以控制其侧向变不要过大。这样,既满足了第一水准
下必要的承载力可靠度,又可以满足第二水准的设防要求(损坏可修),然后再通过概念设计和构造措施来满足第三水准的设防要求。对于大多数结构,一般可只进行第一阶段的确良设计,但对于少部
分结构,如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地震时易倒塌的结构,除了应进行
第一阶段的设计外,还要进行第二阶段的设计,即按与基本烈度相
对应的罕遇烈度(相当于大震)验算结构的弹塑性层间变形是否满
足规范要求(不发生倒塌),如果有变形过大的薄弱层(或部位),则应修改设计或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以使其能够满足第三水准的
设防要求(大震不倒)。
高层建筑结构应按以下原则来考虑地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