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 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 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 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 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 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 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 行要求。
201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