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 第四十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 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 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 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9)
2021-02-21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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