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7.1)高温作业管理制度(2)

2021-02-21 15:30

非自动化、机械化的旧有厂房应尽量加以改进。 表5-1 车间内夏季作业场所气温

5.4 新建厂房在确定建筑方位时,应做到避免西晒,如不能避免时,应增添防晒建筑结构或采取其它防晒措施,建筑物屋顶围护设施应有隔热措施。 5.5 合理布置和疏散热流。

5.5.1 各种窑炉和散热设备,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厂房(车间)外。

5.5.2 炽热的半成品及成品,应尽快运至专设的存放场地或运出厂房(车间),存放场地应布置在厂房(车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5.5.3 当热源较多而采用天窗排气时,应将热源集中在排气天窗下侧,并对热源采取隔热措施。 5.6 隔热

5.6.1 在较长时间内直接受到热辐射影响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室.当辐射强度在2.lJ/cm2 min以上时,应采取水幕、隔热水箱、隔热屏等隔热措施。

5.6.2 对员工经常停留的高温地面或靠近人体的高温壁板,当表面平均温度高于4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5.6.3 屋顶高度在5m以下,通风情况较差者,可采用开设天窗或屋顶搭设凉棚、使用隔热层或喷水等降温措施。 5.7 通风 5.7.1 自然通风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其方位应根据主要进风面和建筑形式,按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厂房的长轴与夏季主导风向应尽量垂直。

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排风口,进风口下缘距地面应不高于1.2m,天窗应装有挡风板。 5.7.2 机械通风

窑炉等高温作业场所或操作室的气温,当不能达到卫生标准或热辐射强度大于2.1J(cm2 min)时,应设置局部送风或空调设施。

局部送风的风向应避免经过热源吹向人体,送到作业场所的风速,应以吹至人体有爽快感为宜。 气温高于35℃,热辐射强度大于8.4J/( cm2 min )的高温作业场所,可采用喷雾风扇降温。

5.8 对釉线车间等特殊密封操作室特殊高温作业操作室,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在采用冷风机组或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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