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4)

2021-02-21 15:32

保险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 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后尚未领 取的各期养老保险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养老保险金)与满期保险

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 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0%给付意

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七、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 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应交保险

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

继续有效。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 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

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

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亦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斗殴、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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