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4)

2021-02-21 15:41

五、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一)含义:1、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 批评和建议的权利。2、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 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 者检举的权利。3、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 依照法律规定取得 赔偿的权利。 (二)批评权:针对错误行为 (三)建议权:针对不合理的行为 (四)申诉权:公民因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权益 受损,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或部门提出申诉理由,要求获得重新处 理的权利。 (五)控告权:获得权利救济的一种权利。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 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 控,并要求解决或处理的权利。 (六)检举权 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 发控告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也是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七)取得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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