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总体要求
1、要使用可长期保存字迹的钢笔、毛笔填写或者使用打印机打印(建议使用0.5mm黑色中性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做到字迹工整,大小适当,清晰明了,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能让阅卷人轻松辨别每一个字。文字一律使用标准中文汉字(简体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文书不得私自撕毁,不得涂改。(因轻微错误涂改的应有当事人加按手印或执勤民警印章,确因特殊情况作废重填的应注明原因并将第一联至第四联保存好附卷内整本缴销)。
2、对当事人进行简易程序处罚时,民警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出示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拟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然后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二、具体内容
1、“处罚日期”栏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201×年×月×日。
2、“被处罚人”栏填写违法当事人驾驶证/身份证上的姓名。属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填写违法行为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属外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
3、“联系方式”栏填写地区区号加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或当事人指定的其它电话号或通讯方式,拒绝提供的填写拒绝提供,不能简单的填写“无”。
4、“驾驶证档案编号”栏按驾驶证上的填写,无驾驶证的档案编号不填。
5、“驾驶证/身份证”栏填写违法当事人驾驶证号,无证的填写当事人身份证号,无法确定身份证号的写无,并在右上角空白处写“无证”,非机动车在右上角空白处写“非”,行人在右上角空白处写“行”。
6、“发证机关”栏应写某省(区、市)某市。
7、“车辆牌号”栏应写完整,有牵引车、挂车两个行驶证的,两个都要填写,“车辆类型”应按行驶证上的填写,有牵引车、挂车两个行驶证的只填写“半挂”。外籍车辆括号内加外字。
8、“违法事实”栏当事人具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24小时制)要用阿拉伯数字写清楚,证据材料上有明确的违法时间的,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证据材料载明的时间一致;地点应具体到某某路与某某路交会处或交会处哪个方向的标志性建筑(按照文书记录能够准确定位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实施某某违法行为要写得准确、简单、明了。用词以违法行为代码表上的违法行为全称或简称为准,(代码_______)按照山东省违法行为代码标准填写。
9、在罚款具体数额前囗内打勾,罚款金额应使用汉字壹、贰、伍、零,不能空格,也不能画圈打叉,应填写“零佰伍拾圆整”、“壹佰零拾圆整”、“贰佰零拾圆整”。
10、当场缴纳罚款的只适用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只有对此三种情形当场收缴罚款的在囗内打勾。其余一律在“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代收银行缴纳”前囗内打勾,并口头告知其可到就近的大队服务站刷银联卡缴纳。
11、对当事人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在3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