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经营合伙合同(3)

2021-04-05 02:20

烟花经营合伙合同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

合伙而与桐梓县日杂废旧物资公司签定的《烟花联合经营协议》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补充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该部分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全体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三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各合伙人签字如下: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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