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了矛盾的,这些矛盾是如此地引人入胜或令人困惑,以至于我们决心去关注和思考它们;但是在思考的过程中却一点也不能够出现矛盾,也就是说,“思想本身”不能有矛盾,即不能够“自相矛盾”。否则,一切思想的发展都不会有可以理解的结果。传统形式逻辑中的不矛盾律正是对人类思维的这一特点作了最简单、也是最严格的规定,才使得几千年来的人类各种文明成果得以相互理解和相互交流的。
模糊性是苏联版的辩证法经常造成的又一思想混乱。在辩证法的例证中有这样一个著名的数学例子:对一个数a予以否定,便得到—a;下一步是实现“否定之否定”。办法是:使—a自乘,于是得到a2。这样,就算完成了这个三段式,达到了合题。这种说法是特别不能令人满意的。为什么a的反题或否定就一定是—a呢?难道不可以是“非a”即0吗?另外,即便认定—a是a的反题或否定,我们似乎更有理由说,作为第三步的“否定之否定”,其结果不应当是a2,而是a(即—a(—a)),也就是说,合题并非达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或获得了“更高的”意义,而是简单地回到了原来的正题本身。换言之,为什么恰恰要通过反题的自乘才能够得到合题呢?为什么不能通过正题加反题(结果为0)或者正题乘反题(结果为—a2而不是a2)而得到呢?此外,在什么意义上说a2比a或—a“更高”呢?显然不是说数值更大。因为,如果a=1/2的话,则a2=1/4,数值反而更小了。这一事例表明,我们所熟知的辩证法概念在被用于数学问题的说明时是相当任意的。 那么,究竟怎样来理解辩证法呢?或者说,辩证法的实质究竟意味着什么?笔者认为,辩证法既不是一种关于存在的本体论,也不是————而且特别不是————一种逻辑。辩证法只不过是一种态度,一种反对教条和盲从、倡导不断创新和永远进取的积极态度,也就是我们现在十分熟悉的“与时俱进”的态度;辩证法最根本的特征是它的批判性与革命性。正如马克思所说:“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是从它的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