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税控系统的处理

2021-04-05 04:11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案例

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2月成立,2012年3月13日,经当地国税机关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14日,甲公司初次购买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等,共支付各种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税合计11700元,销售方已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甲公司支付了以后期间的技术维护费,也按规定从服务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10元。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2012年3月,甲公司实现的应纳增值税为50000元。

根据规定,购入设备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会计处理时,价税合计额计入成本:

借:低值易耗品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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