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田兵 法定代表人:
地址:精河县城友谊路2号 地址:
电话:0909-7639609 电话:
2013年7月15日 2013年7月15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