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浓缩汁出口居间协议
号码:CP-01
时间:2004年10月20日
地点:中国烟台
委托人(甲方):三门峡湖滨果汁有限公司
居间人(乙方):潘志诚,辛衍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人和居间人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苹果浓缩汁出口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事项
乙方以自己的客户资源为甲方寻找国外客户,帮助甲方出口产品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1. 负责调查国外供货方的资信
2. 将国外买方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甲方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2004年10月17日至2010年10月16日
第三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作为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保密;
第四条 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等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为甲方寻找国外采购
商,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与国外供货商签订合同
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货物资料已经事先核实,确保货物情况准确无误;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五条 佣金
每笔业务完成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数额的规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报价,在此报价基础之上,由乙方确定
报给国外客商的最终报价,佣金数额为乙方确定的执行价格和甲方给乙方的
报价之差。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
佣金支付期限:汇款到帐之日或者信用证收汇之日起5天内汇到一方制定的
账户上
第六条 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转委托
乙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甲方故意欺瞒乙方或者故意推迟支付佣金15天以上,合同自动解除
第九条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