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监理工作内容
1.3.1项目监理机构在项目总监指导下,编制本工程的“监理规划”和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作为本工程监理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文件;
1.3.2协助委托人编写开工报告;
1.3.3审查承建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督促承建商施工公路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1.3.4审查承建商提交的组织设计、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1.3.5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程例会(每周一次),审查设计变更;
1.3.6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审核已完工程量,并按已完工程量签认承建商中期付款申请;
1.3.7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委托人批准设计变更后,发布工程变更令;
1.3.8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
1.3.9督促承建商严格按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建商实施预控措施;
1.3.10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1.3.11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1.3.12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建商之间的争议;
1.3.13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实施;
1.3.1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委托人和市有关部门;
1.3.15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质量;
1.3.16组织并参与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1.3.17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1.3.18编制监理工作竣工资料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负责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内的工程修复、检修、检验、实验及相关监理工作;
1.3.19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1.3.20签发最终支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