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农药标签的管理及即将过期的农药品种进行了总结。
农 药 管 理
本文对农药标签的管理及即将过期的农药品种进行了总结。
内容提要农药管理有关规定 助剂的管理 农药标签 农药商品名称 市场监督抽查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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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农业部对农药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去年一年仅农药管理方 面的公告就发布了7个,有与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质监总局 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甲胺膦等5种高毒农药使用的相关事宜管 理规定的632号公告; 有关于调整农药续展登记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的657号公告; 有关于对甲磺隆、氯磺隆、胺苯磺隆管理规定的671号公告; 有关于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的708号 公告; 有关于认证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单位资质的745号公告; 有关于加强对农药增效剂八氯二丙醚管理的747号公告; 有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进出口农药的商 品编号的790号公告。 目前还抓紧修订《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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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也就农药管理工作制定了一些要求, 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登记初审工作的通知”、“关 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初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阿维菌素、代森锰锌、草甘膦3个农药品种应 用技术的通知”、“关于规范农药登记室内生物活性测 定试验工作的通知”。这些公告和通知的内容都与我们 农药管理工作直接相关,都与在座各位切切相关,今天 和大家一起来交流,以便进一步搞好农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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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农业部第671号公告–自2006年6月1日起,停止批准新增含甲磺隆、
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剂产品的登记。 –已批准在小麦上登记的含有甲磺隆、氯磺隆 的产品,其农药登记证和产品标签上应注明 “仅限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酸性土壤、稻 麦轮作区的小麦田使用”。 –已批准在水稻上登记的含甲磺隆的产品,其 农药登记证和产品标签上应注明“仅限于酸 性土壤及高温高湿的南方稻区使用”用药量 不得超过0.2克/亩,水稻4叶期前禁止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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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 已获证企业,在申请续展登记时应提交原药来源证
明和产品标签。– 2006年12月3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其标签内容应符
合《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和《磺酰脲类除草剂合理 使用准则》等规定,要在明显位置以醒目的方式详 细说明产品限定使用区域、严格限定后茬作物及使 用时期等安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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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 农业部2004年3月发布了《磺酰脲类除草剂合理使
用准则》的行业标准(NY686-2003)《准则》中规 定了21种磺酰脲类除草剂防治田间杂草的使用剂量、 使用时期、方法、作物品种敏感性、轮作后茬作物 安全间隔期,指导这21种磺酰脲类除草剂在
水稻、 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等作物田防治杂草安全、 有效、合理使用,起到增产增效的目的,特别介绍 了长残效磺酰脲类除草剂对后茬作物的影响,对使 用注意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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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农业部第322号公告 号公告 农业部第 -自2004年6月30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含有甲胺 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制剂产品 。 -自2005年1月1日起,撤消284个非原药生产企业含有甲 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制剂产品的登记。 -自2005年1月1日起,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原药 生产企业的70个制剂产品的登记使用范围缩减为棉花、 水稻、玉米和小麦4种作物 -自2007年1月1日起,撤消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 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登记,并全面禁止在农业上使 用,只保留部分生产能力用于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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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农业部第632号公告 号公告 农业部第 - 2006年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质监总局联 合发布关于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在国内农业上应 用的第632号公告。一是要求各相关农药生产单位要根 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计划,以销定产,避免因甲胺磷 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生产过剩而造成积压和损失。对 在2006年底尚未售出的产品,一律由本单位负责按照 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是要求各农药经营 单位要按照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甲胺磷等5 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货数量。对在2006年底尚未销售 的产品,一律由本单位负责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三是要求各农药使用者和广大农户要有计 划地选购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产品,确保 在2006年底前全部使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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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农业部第747号公告 号公告 农业部第-因农药增效剂八氯二丙醚(S2)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人 畜安全具有较大风险和危害,停止受理和批准含有八氯 二丙醚的农药产品登记。 -自2007年3月1日起,撤销已经批准的所有含有八氯二丙 醚的农药产品登记。 -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得销售含有八氯二丙醚的农药产 品。对已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如果发现含有八氯二丙 醚成分,农业部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撤销 其农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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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关于加强百草枯和敌草快登记管理 由于百草枯的毒性问题,需要在产品中添加催吐剂、 臭味剂、染色剂。但目前申请登记的百草枯产品很多, 所用的催吐剂种类不同、来源不明确、催吐试验资料也 不完整、影响产品的安全性。2004年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发文对百草枯登记加强了管理(敌草快作用方式与百草 枯相同,对含有敌草快的产品,采取与百草枯
相同的管 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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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关于加强百草枯和敌草快登记管理 1、停止受理和审批百草枯产品的新增出口登记 (CHD)和分装登记,已批准出口登记和分装登记的不再 办理续展登记。 2、百草枯产品标准中应列入催吐剂的名称和含量指 标,并附检测方法;在农药登记申请表中注明所用臭味 剂、染色剂的名称和含量。 3、对于已批准使用的催吐剂,由其生产企业向农业 部农药检定所备案并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公布。生产百 草枯产品的企业在申请百草枯登记时须提供催吐剂来源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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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药管理有关规定关于加强百草枯和敌草快登记管理 4、新的催吐剂品种须申请备案,并提供其急性经口 毒性试验和制剂产品催吐效果及对胃粘膜刺激性试验等 资料,在批准后才能正式作为催吐剂使用。 5、已取得临时登记的百草枯产品,应按上述有关要 求在2004年6月30日前补齐相关资料。 6、由于百草枯混剂产品(包括加入了高渗剂的产品) 的安全性及催吐剂添加情况更加复杂,为确保百草枯的 有序生产和安全使用,不鼓励开发含有百草枯的混配制 剂、加入高渗剂产品登记,原则上不再受理和批准百草 枯混剂的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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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助剂的管理为促进我国农药管理与国际先进水平全面接轨,农药 助剂的管理工作势在必行。农药助剂的科学管理对促进 农药产品质量的提高,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健康具 有重要意义。 助剂的定义:任何被有意地添加到农药产品中的,本 身不具备农药活性的,能够提高或改善,或者有助于提 高或改善该产品的物理或化学性质的化合物或物质,是 除有效成分以外的任何单一组分或者多个组分的混合物。 (不包括农药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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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助剂的管理1类助剂—有毒助剂 是一些已经证实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存在危害的助剂。包括 一些致癌物质、神经毒素和慢性毒性物质,损害生殖的物质, 对环境有污染的物质等。如苯胺、石棉纤维、四氯化碳、氯仿、 镉化合物、亚甲氯化物、二甲基亚砜等。美国列57个、加拿大 列42个化合物。此类助剂在加拿大已不允许继续使用,若要登 记含此类助剂的产品,需提供该物质没有安全威胁的资料。 2类助剂—有必要进行毒性试验的具有潜在毒性的助剂 是指一些在结构上与1类助剂结构类似,具有潜在毒性或 是有资料表明具有毒性的物质。如甲酚、甲苯、二氯苯、对二 氯苯、硝基甲烷、肼、石炭酸等。美国列52个、加拿大列65个 化合物,这类助剂产品登记要进行重新评估,并符合有关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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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助剂的管理3类助剂—未知毒性的助剂 这类助剂的毒性情况尚不太清楚,有
关部门正在对 这些惰性物质进行毒理学和生态学评估,如苯甲酸、苯、 硫酸、亚油酸、生物素、谷氨酸、烟酸、甲酸等。目前 有1700多种化合物,若其中有些化合物,通过试验有足 够资料证明目前的使用情况下不会产生副面影响的可以 归类到4B助剂中。 4A类助剂—低风险助剂 这类物质毒性低,风险小,包括美国EPA所指的惰性 物质和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乙酸、蜂蜡、二氧化 碳、桂皮、玉米油、棉籽油等160个化合物。这类物质均 不需要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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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助剂的管理4B类助剂—在特定条件下使用的助剂 一些可能有毒,但是有足够的资料证明,在特定的 使用条件下,对公众健康及环境没有不利影响的助剂, 如丙二醇、异丙醇、乙醇、1-丁醇、α-蒎烯、乙酸乙酯 等147个化合物。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5类助剂的分类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对各种助剂重新评价工作的不断进行,随时可能重 新排列。尤其是3类助剂,若发现有毒性问题,会被列入 1、2类,若证明在一定条件下使用没有风险,则列入4类。 2类助剂若被发现有严重的毒性问题,会被重新列入1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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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药标签应符合农药产品标签通则的要求 应标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的要求(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的要求 注的基本内容 )– 产品的名称、含量及剂型
农药产品名称可以为农药的商品名称,也 可以为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由二个或二个以上 的农药通用名称简称词组成的名称。一个农 药产品,应使用一个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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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药标签– 农药产品名称应以醒目大字表示,并位于整个标签
的显著位置。 – 在标签的醒目位置应标注产品中含有的各有效成分 通用名称的全称及含量,相应的国际通用名称等。 – 农药通用名称执行GB 4839的规定。农药国际通用名 称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农药 暂无规定的通用名称或国际通用名称的,可使用备 案的建议名称;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暂时可以不 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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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药标签使用商品名称(包括已注册的文字商标)、农药通用 名称简称词组成的名称作为产品名称时,应经农药登 记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 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通常采用质量百分数(%) 表示,也可采用质量浓度(g/l)表示。特殊农药可用 其特定的通用单位表示。(新的资料要求规定液体制 剂产品应在产品化学资料中同时明确产品有效成分含 量以质量浓度(g/l)和质量分数(%)表示的技术要 求)。 - 农药产品的剂型标注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没 有规定的,采用备案的建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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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药标签产品的批准证(号) - 标签上应注明该产品在我国取得的农药
登记证 号(或临时登记证号);实施农药生产许可证 或农药批准文件号管理的产品,应注明有效的 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境 内生产使用的产品,应注明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使用范围、剂量和使用方法 - 按照登记批准的内容标注产品的使用范围、剂 量和使用方法。包括适用作物、防治对象、使 用时期、使用剂量和施药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