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粮油店考核办法(6)

2021-04-05 07:42

第十一条 经检查或投诉发现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缺斤少两、所售粮油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取消“放心粮油食品店”资格、责令摘牌等处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经营商务纠纷,所售商品出现质量、价格问题引起消费者投诉或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处理的,店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被取消“放心粮油食品店”资格的,德州市粮食行业协会收回匾牌和扶持资金,二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放心粮油食品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粮食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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