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4)

2021-04-05 08:46

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

(四)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风险进行说明: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

(二)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三)风险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

(四)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五)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商业银行应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单独披露。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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