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范围;
(二)设定抵押(质押)权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强制登记要求;
(三)设定抵押(质押)权是否需要前置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如股权质押);
(四)设定抵押(质押)权之前是否应当对抵押或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或是否允许超额抵押(质押)等;
(五)在实现抵押(质押)权时,国家相关部门是否对抵押(质押)财产或权利的转让或变现存在限制性规定。
三、当担保人与受益人分属境内、境外,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与担保人、受益人的任意一方分属境内、境外时,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受益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一)当担保人、受益人注册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收益来源地)至少有两方分属境内外时,担保人向受益人出让担保财产所有权或折价清偿债务的财产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或受益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财产处置收益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在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受益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三)相关财产所有权在担保人、受益人之间发生转让,按规定需要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设立,担保人应到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
四、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受益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
五、境内机构为境外债务人向境外受益人提供物权担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境内机构以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的,外汇局应当在内保外贷登记证明中简要记录其担保物权的具体内容。
(二)外汇局在内保外贷登记证明中记录的担保物权具体事项,不成为设定相关抵押、质押等权利的依据,也不构成相关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不需要办理担保登记。
第四部分 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一、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一)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未纳入外汇局登记或
备案范围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除外汇局明确要求办理跨境担保登记或备案的情形外,担保人、被担保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二)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按规定办理与债权债务有关的外汇管理手续。担保项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6)
2021-04-05 23:10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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