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辩护与代理

2021-04-05 23:29

第七章 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告 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 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 与反驳,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 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等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辩护制度的意义

二、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李庄案件(1,2)

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 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海四律 师案件

三、辩护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指派辩护

指派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可以拒绝辩护吗?可以拒绝指派辩护吗?

第34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 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 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 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 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 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 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 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辩护人的概念和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 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律师;(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曾被判处刑罚的人能否作为辩护人 –被判缓刑正在执行的人能否作为辩护人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能否作辩护人

【阅读案例】李某,男,34岁,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某 年3月13日 晚7时,李某酒后驾驶货车送女友谭某 某回家,途中李某违章驾车共造成4人死亡。 该案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以违章驾车的危险方法致 人重伤、死亡罪起诉李某。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 李某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父亲李胜瑜为其辩护。检察院 认

为,李某的案子将来要在李胜瑜所在的法院审判,李 胜瑜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由李 胜瑜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将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 是要求犯罪嫌疑人李某另行委托辩护人。 【问题】人民检察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情】 犯罪嫌疑人胡某因盗窃一案经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胡某委托其朋 友冯某和沈某共同为自己辩护。冯某,男,无固 定职业,三年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 年。沈某,女,人称“沈铁嘴”,一年前因妨害 公务罪被判处管制二年,至今尚未执行完毕。人 民检察院认为,冯某有前科,沈某正在执行刑罚, 都不符合担任辩护人的条件,不允许二人担任胡 某的辩护人。 问:检察机关的决定是否正确?

【案情】甲乙二人系亲兄弟。他们涉嫌盗窃罪, 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通知他们的父亲为他们 委托辩护人。甲乙的父亲认为,甲乙是亲兄弟, 没有什么利害冲突,请一个律师就够了,多请一 个纯粹是浪费。于是为甲乙二人委托了一名律师 担任辩护人。 问:一名辩护人能否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二名以 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

(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义务

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 会见权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 有关情况 –有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发表辩护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听取意见。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 查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 师

(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义务

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秘密会见权?通信权?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各国政府应确定和尊重律师 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的所有联络和磋商均属保密性 的。”

–调查取证权? –阅卷权? –讯问在场权?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的诉讼权利和义 务?

遵守严格保密原则。

–相关条文:律师法第33条

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教唆、帮助嫌疑人、证人作虚 假陈述或毁灭、转移证据,赃款赃物或进行法律规 避行为。

–相关条文:刑事诉讼法第38条(案例)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提出聘请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相关条文:公安部的《规定》第6条

【案情】 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县人民检察 院依法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受理以后, 被告人委托律师某乙担任辩护人。某乙通 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和调查 了解,认为本案的

事实清楚,证据也确实 充分,被告人也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于 是决定解除与被告人的委托辩护关系,退 出诉讼。 问:某乙的做法有无根据?

综合案例分析

某甲涉嫌抢劫罪,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局在 侦查期间,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县人民检察 院依法批准逮捕,某甲被羁押于县看守所。某甲在被 羁押期间,聘请律师某乙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某乙到 看守所要求会见某甲,看守所以县人民检察院尚未决 定提起公诉、县公安局未批准为由,不同意其会见某 甲。某乙只好来到县公安局。县公安局要求某乙填写 《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某乙填写之后,县公安 局批准会见,但在5日后安排某乙会见某甲。二人在 会见时,县公安局派员在场,并对整个会见过程录像。 某甲对律师说他是被冤枉的,某乙便问他是否有无罪 的证据。在场的民警以某乙违反会见规定为由,加以 制止,并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之后,将案件移送县人民检 察院审查起诉。某乙受某甲的委托,为其担任 辩护人。某甲还委托了他的叔叔某丙(没有律 师资格)担任辩护人。某乙吸取了侦查阶段的 教训,决定采用通信的方式与某甲联系。结果, 某乙写给某甲的信被看守所根据《看守所条例》 第31条的规定予以扣押。某丙要求会见某甲, 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的第5日,以某丙 没有律师资格、本案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为 由,作出不许可会见的决定。 问:本案中,县看守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情】某县公安局对某甲、某乙、某丙盗窃案 侦查终结,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 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某甲委托律师某丁担任 辩护人。某丁在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某甲、查阅案 卷材料之后,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如下要求: (1)要求允许会见在押的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 (2)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在正式决定是否起诉前召 开听证会,以便在会上发表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 护词。 问:如果你是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如何答复某 丁的要求?

李庄案件 李庄可以要求会见不被监听吗? 李庄可以向龚钢模宣读同案犯的供述吗?

【案情】 某县人民法院在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诉的被告人某甲组织卖淫罪开庭审判之前,某甲 要求委托辩护人。法院告知某甲:根据刑事诉讼 法的规定,聘请辩护人是被告人的权利,在案件 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就可以委托 辩护人。某甲称:我不知道在检察院就可以请律 师,检察院没有告诉我可以请律师。法院通过信 函向检察院

询问此事,检察院领导答复:负责本 案起诉工作的检察官因疏忽,没有告知被告人有 聘请律师的权利。 问: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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