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一、填空题(每题1.5分,共75分)
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常压不置换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和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气含量不得超过23.5%。
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涂等作业。
8、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9、动火分析合格标准: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线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小于4%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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