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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天津条约》(原称《和约章程》)。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共四十二款,另订《和约章程补遗》六款。
1.法国公使得住北京
2.增开琼州、潮州、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南京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
,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并在各口设领事官
3.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法国人得往内地游历
4.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
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都可“均沾”
5.法国兵船可以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
6.中国给法国赔款银200万两。
1858年11月8日(咸丰八年十月初三)(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上海签订)
《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又称《中英通商章程》)《中英天津条约》
的补充条款。共十款,附有《海关税则》。
1.海关聘用英人
2.海关对进出口货一律按时价值百抽五征税
3.洋货运销内地,只纳子口税百分之二点五,不再纳厘金税
4.允许鸦片进口,每百斤纳进口税三十两从此,鸦片公开输入,外货充斥中国
市场
《天津条约》总结起来为:①外国公使进驻北京;②增开牛庄(后为营口)、登州(后为烟台)、台湾(后选定台南)、淡水(后为汕头)、潮州、琼州、南京、镇江、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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