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让与人对让与人和受让人之利益的保护:债权让与之法律可能性和(6)

2021-04-06 01:01

对让与人对让与人和受让人之利益的保护:债权让与之法律可能性和安全性的基础的应用

是在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原因行为和票据行为(其实质就是证券化债权的让与)相区分,以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都是得到承认的。然而,不难发现,只有在德国法系,指名债权之让与行为的独立性及其无因性才在民法上被承认,同时,也正是该行为的这两种性质,沟通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使其在整个私法的层面构建了一个以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为基础的和谐一致的逻辑体系。于是,从这种意义上说,既然债权的加速资本化已成为全球立法的导向,而受让人安全地位的保障又是债权自由流通的前提之一,那么在法国法系和英美法系,为何要厚此薄彼,在承认证券化债权之让与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同时,却否认指名债权之让与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从而导致私法体系上的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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