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诊断中心工作制度(5)

2021-04-06 01:05

追踪观察随访制度

1、追踪随访对象:应对所有进行了产前诊断的孕妇无论诊断结果为正常或异常应追踪随访妊娠结局;对所有进行了产前筛查的孕妇无论筛查结果是高风险或低风险追踪随访妊娠结局。

2、患者随访由产前诊断信息管理人员按时进行,随访时限在预产期后1-2个月内完成。

3、追踪随访的内容包括:妊娠结局、孕期是否顺利及胎儿或新生儿是否正常,对产前诊断核型异常的病例应进行随访,应尽可能进行细胞遗传学随访,以对产前诊断结果进行确认。同时尽可能了解胎儿的发育情况,并将随访结果记录在产前诊断病历中,尽可能明确染色体核型和临床表现之间的关系。对所有进行了产前筛查的孕妇无论阳性结果或是阴性结果,均应追踪随访产前诊断结果及妊娠结局。同时应记录追踪随访的方式,如:电话、病案资料、家访等;

4、追踪随访结果的纪录,应对产前诊断或筛查追踪随访的结果进行记录,定期总结和统计分析。对追踪随访中妊娠结局异常的孕妇,应尽可能的提供依据,如尸解、超声检查、细胞遗传学检查、临床诊断等;

5、追踪随访的质量标准,应对所有进行了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的孕妇进行随访,至少实际追踪随访率(以获得妊娠结果为标准)应达≥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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