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10)

2021-04-06 02:02

最广泛的意义上,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秩序多用于社会领域,即所谓“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法与效率

效率的基本意义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也就是经济学家常说的“价值极大化”或“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资源”

法律资源是一切可以由法律界定和配置,并具有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的价值物,如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等,其中权利和权力是最重要的法律资源。

交易费用是指生产以外的所有费用,包括信息费用(发现交易对象、产品质量、交易价格、市场行情等的费用),测量、界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费用(即提供交易条件或交易前提的费用),时间费用(包括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费用),执行合约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实行制裁、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以及风险的费用。

“个人正义”是从主体的角度对正义所作划分的种类之一,适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行动,指个人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中应公平地对待他人的那种道德态度和行为准则。

“社会正义"是从主体的角度对正义所作划分的与个人正义相对应的另一种类,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实体正义中的各种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可说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社会体制”又称基本结构,是指分配基本权利义务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法与人权

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在我国自“五四宪法”开始即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

基本权利,就是那些对于人和公民不可缺乏的、不可取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指的就是宪法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

法与经济

生产方式指人类获得物质资料的方式,包括一定社会的生产力和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产品的分配形式以及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生产力指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并从自然获得物质资料的能力,是由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及参与生产和再生产的一切物质技术要素构成的复杂系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即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方式

法与政治

政治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属于历史的范畴,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并将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马克思主义还认为,政治是一个广泛的社会范畴,它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着不同的具体内容

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的利益需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力量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政治行为是人们在特定利益基础上,围绕着政治权力的获得和运用、政治权利的获得和实现而展开的社会活动。

政治发展是指对政治关系的变更和调整,表现为政治革命和政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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