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管房的维护、维修和管理,企业负责职工福利性住房的维护、维修和管理。该模式下基本不存在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
政企分开后,以上模式消失,员工自助购房,物业小区把不同单位不同行业的个体聚集在一起,构成社会性居住小区。城市管理模式及重心发生了改变,从政府到单位再到个体,以单位为重心;转变为政府到社区再到个体,以小区为重心,小区理应成为城市管理的重心,居住小区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服务管理趋于复杂化,应当更多地从社会管理的视角看待物业服务。
2.2 物业服务企业、客户关系复杂。
关于企业与客户的关系,本文分为三种:企业与客户一对一的关系;企业与客户一对多的关系,客户之间没有关联;企业与客户一对多的关系,客户之间有关联性。如表1所示。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属于第三种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对多个业主,业主之间通过诸如土地、小区基础设施等共有产权纽带建立关系,单个业主违约,如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并不影响其享受物业服务,因而可能会导致较为严重的投机行为;当一定数量的业主违约时,例如当物业服务费[3]收缴率较低时,可能导致物业服务系统崩溃,这也是导致物业服务系统及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之一。
2.3 其他物业服务特征。
除了以上两种特征外,物业服务和管理行业还有很多其他的特征,归结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权利义务不对等。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对业主的法律责任规定少,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多,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权限受到更多的限制;
2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无强制性。在物业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对违禁行为只有协调、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权利,没有强制权,很多问题根本就无法解决;
3共有产权部分的不可分割性。
4业委会人员的非专业性。委员不懂物业管理,难以履行业委会的相关职责;
5物业服务多样性。物业服务涵盖面广,甚至包括很多社会性质的服务;
6物业服务企业以完全的市场机制为具有社会属性的居住小区提供准公共服务,心有余而力不足。
7居住小区已经成为城市最大的组成部分,其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在城市基础设施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未来的更新改造业主难以完全承担,理应纳入市政基础设施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