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021-04-06 02:37

第五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 概念和客体。理解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 本质是某个建筑物的多个所有人对独自使用 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全体所有人对共同使 用的共同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掌握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和法律要求。 重点与难点: 1、专有权 2、共有权

小区小区^^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70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 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 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Further to read:《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 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是业主。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 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I :① 依法 登记取得或者②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28-31) 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 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II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 ③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 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 业主。

2、客体主要是建筑物。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具 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同时:绝对性、永 久性、排他性。 4、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居于主导地位。 fE §72 II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 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 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节 专有权

一、概念

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 并能够成为专有权客体的部分。 专有部分所有权——简称为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 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 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fE§71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 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 合法权益。

二、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客体 fE§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 I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 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 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II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 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 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III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对住宅商用的法律规制 §77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 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 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隔壁、相邻、不相邻的业主。实际or可能。 §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 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 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 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 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 能受到不利影响。

§10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 I 业主将住宅改 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 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 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II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 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节 共有权

一、概念——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 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 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共 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在区分所有中,共有的类型比较复杂: 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 共有和准共有 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某一栋建筑物内业主的共 有、特定单元或特定几个业主的共有。

二、共有权的行使 !!:将“共有部分专有使用权”与“专有 部分所有权”区分开来。 §72 I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 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 不履行义务。

§80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 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 确定。↓ 适用时注意区分:全体共用部分+一部共用部分 §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 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 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 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 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三、法定共有的范围

§73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 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 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 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 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79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 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 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所谓“业主共有” →作为地上附着物归业主所 有≠土地所有权。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 I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 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 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 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 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II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 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四、车位、车库的归属 §74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 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 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 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 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 I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 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 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II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 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 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 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 款所称的车位。

案例分析

2009年12月业主王某发现小区公示牌上通知 小区地下车库于2010年1月1日启用,便联系 开发商相关事宜。但被告知车库只卖不租丙 需按月缴纳管理费。因王某买房时与开发商 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不购买车位,现王某 不能停入车库了。王某认为车库时小区公用 设施的一部分,应当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 商的行为损害了业主权益,由此诉至法院。

人防工程在和平时期作为车库的权利归属? §5 II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鼓 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 归投资者所有。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 日通过并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节 管理权 一、概念

——是指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 权从而依法享有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 务进行管理的权利。

To read:《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 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订)

二、管理规约 §83 I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17 I 物业管理条例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 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 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 作出约定。 II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III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物业管理——是指由业主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 务机构以及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财产和共同事 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它包括对建筑物的保存、 改良、利用、处分以及对区分所有人共同生活秩序 的维持等内容。

To rea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 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 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5日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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