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20.【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指定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2.【刑事案件的移送】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4.【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5.【未成年人处罚的限制】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6.【精神病人处罚的限制】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7.【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8.【刑罚的折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29.【处罚实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30.【处罚的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
政处罚。
31.【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2.【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
2021-04-06 02:5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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