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芦法民二初字第233号株洲市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贴(2)

2021-04-06 02:55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毛 爱 民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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