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6日,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贺州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办法(试行)》。
假证明的,由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提请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相关部门建立的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或机构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核对工作人员应当对获取的涉及申请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十八条 从事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区、管理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辖区的试行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