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服2005213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5日起施行。省物价局、省交通厅下发的《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浙价费 1992 57号、浙交 1992 308号)、《关于调整和整顿公路客运运价的通知》(浙价费 1996 16号、浙交 1996 25号)、《关于制定豪华客车运价的通知》(浙价费 1996 436号、浙交 1996 458号)、《关于公路快速客运票价问题的通知》(浙价费 1999 33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价服 2002 397号、浙交 2002 498号)、《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服 2003 42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