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方法
格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禁止在生态绿心地区侵占、填堵(埋)河道、湖泊和水库。
禁止在生态绿心地区河道内采砂。
禁止在生态绿心地区经营水上餐饮。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实施生态绿心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对污染的治理。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生态绿心地区养殖业结构进行调整;推广使用高效、安全的有机农药和无公害防治技术;引导科学施肥,鼓励使用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
禁止在生态绿心地区使用高毒、剧毒、高残留农药。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卫生等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生态绿心地区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管网系统、农村社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实现污水达标排放或者就地回用。
第二十六条 在生态绿心地区葬坟不得破坏林地和生态环境,不得用水泥、石材等修建永久性墓冢。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生态绿心地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居民参与生态绿心地区的保护。
对破坏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资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态绿心地区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及时制定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九条 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