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8、基坑采用排水法降低水位时,对降低水位区域的建(构)筑 物 可能产生沉降,应加强观测,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 9、在排水过程中,当出现大量砂漏、围堰裂缝漏水较大、围堰内侧 坍塌等情况时,应暂停抽水,采取加固措施。 10、喷射混凝土护壁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护壁前,应对坑口顶缘进行防护加固; ⑵喷射混凝土时,喷嘴不得面对有人方向; ⑶护壁采用混凝土护壁,土质较差时使用钢筋混凝土护壁形式; 11、基坑围堰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围堰结构应能承受水、土和外来的压力,并防水严密; ⑵在围堰内作业,遇有洪水暴涨或漏水渗入不能控制时,作业人员 应立即撤离; ⑶土围堰填筑宽度应满足水压力及流水冲刷要求; 12、钢板桩围堰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钢板桩起吊需要改变吊点位置时,其吊点位置不得低于桩顶下 1/3 的桩长; ⑵钢板桩用锤击下沉时,桩顶应有桩帽;桩帽变形时,应及时更换。 13、挡土墙、护墙明挖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对开挖较深且边坡稳定性较查的基坑,应分段跳槽开挖,加强临 时支护; ⑵基坑弃土或坑边材料的堆放位置与高度应不影响基坑的稳定。 14、砌筑挡土墙、护墙,不得重叠作业,大型压实机械与墙背的距
离不应小于 1m,且应采用静压作业。 15、支顶危石或嵌补坡面时,应指定响
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交底人
接受交底班组长
接受交底人数
注:本表一式二联,一联留存,另一联交班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