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工程总承包合同有关各方管理职责
(1)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可以是独立承包人,也可以是联合体
(2)对于联合体的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仅与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联系,由其负责组织和协调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改变联合体的组成和修改联合体协议
三、对分包工程的规定
(1)承包人不得转包工程
(2)分包工作需要征得发包人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第三人
(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其资质能力的材料应经监理人审查
(5)发包人同意分包的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四、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监理人的职责
(1)监理人的职责与权力与标准施工合同基本相同
(2)监理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3)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4)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五、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其它监理人员
(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2)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4)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时,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