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3)

2022-01-08 12:59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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