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2年版)(3)

2022-01-10 22:40

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 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要求纠正;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 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 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 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 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 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 核准、 许可、 注册、 认证、 颁发证照等, 下同) 或者验收的, 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 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 验收, 不得收取费用; 不得要求接受审查、 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 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 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使以下职权:

(一)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调阅有关资料,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 解情况; (现场检查权)

(二)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场处置权)

(三)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分: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 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 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 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 设备、 器材以及违法生产、 储存、 使用、 经营、 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 储存、 使用、 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 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挠。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 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 地点、 内容、 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作出书面记录, 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不是主要负责人) 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 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 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 应当互通情况, 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 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 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 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 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 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九条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的规定,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七十条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的结果负责。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的机构应当建立并服务公开制度, 不得租借资质、 挂靠、 出具虚假报告。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公开举报电话、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 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 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 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 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人员伤亡的举报事项, 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三条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 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新闻、 出版、 广播、 电影、 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 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 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投资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频次、 暂停项目 审批、 调有关保险费率、 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并向社会公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自 受到行政处罚 之日 起二十个工作日 内通过企业信用 信息公开系统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联合惩戒。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 信息的及时归集、 共享、 应用 和公开曝光力度,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后三个工作日 内即在监察部们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 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公众监督, 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七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在重点行业、 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应急督管理部门 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国务院交通运输、 住房城乡 建设、 水力、 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 领域、 地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实现互联互通、 信息共享, 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 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 提升监管的精准化、 智能化水平。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乡 、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第七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十条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指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 , 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 运输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和物资,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 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迟报,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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