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

2022-01-12 22:16

(一)每年9月份开始,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原则和审批程序,征集下一年度项目。同时,主管部门汇总申报项目,开展项目论证、评审、筛选工作。

(二)10月底前,主管部门将项目安排和绩效目标的初步意见送财政部门。

(三)11月底前,财政部门完成业务审核,确定的项目纳入市财政项目库,并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四)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在项目库中选取下达。

第十二条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选取由权威机构统计的指标,如国土面积、受益人口、对象数量等作为分配因素,合理确定标准和权重系数,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统一公式计算提出分配计划,财政部门切块下达。

要逐步扩大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比例和范围,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十三条对属于应急救灾、据实清算等不宜采取以上方式分配的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创新专项资金投入方式,逐步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性投资基金、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

第十五条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每年主管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将专项资金细化分解为市本级支出和市对县区转移支付,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调整级次。

第十六条属于市本级支出的,应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编入市级部门预算;属于市对县区转移支付的,除应急救灾、据实清算专项外,其余资金应分解编列到具体县区。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市对县区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县区,提前下达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的70%。县区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增强预算的完整性。

第四章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包括预算批复下达、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和验收决算等环节。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中用于市本级的支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20日内批复下达;补助县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资金,根据需要及时下达预算。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可分期下达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县区政府应配合做好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组织及资金监管工作。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负有直接责任,应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节约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建立专项资金预算扣减机制。年度预算执行中,对超过规定时限、逾期3个月以上未下达预算的,财政部门可根据逾期长短按一定比例扣减预算;逾期6个月仍未下达的,扣减全额预算,收回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建立项目支出督办及通报机制。对已下达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或县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尽早形成实际支出。对已下达预算3个月以上未形成实际支出的,由财政部门约谈主管部门;6个月以上仍未形成支出的,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取消项目计划、追减预算,收回资金统筹使用。

第五章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应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包括投入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与预算同步编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同步公开。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采取网络监控、专项检查和报表报审等方式,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绩效进行跟踪管理,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绩效执行偏差。

第二十八条预算年度结束后,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分别对项目绩效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并形成绩效报告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部门自评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可进行再评价。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执行期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进行全面的监督评价。

第三十条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一)建立绩效结果反馈和报告制度。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项目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应督促进行整改。对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二)建立绩效结果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作为专项资金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拟定专项资金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相关专项资金信息,特别是涉及民生、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公开补助政策、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过程及结果、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等。

第三十二条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建立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由财政部门收回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专项资金预算调整

第三十三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核减专项资金预算规模:

(一)由于没有项目支撑导致预算无法下达,上年结余结转占资金总量30%以上的专项资金,按结余结转数额核减年度预算规模;

(二)上年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专项资金,按50%比例核减年度预算规模。

第三十四条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专项资金:

(一)执行期满、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需继续安排的;

(二)连续两年结余结转占其年度资金总量30%以上的;

(三)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

(四)审计、财政检查中发现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

对存在上述(二)(三)(四)情况撤销的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得重新设立。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或修订各项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年11月14日起施行,2024年11月13日废止。此前出台的其他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不符,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篇三

为了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省加快“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近日,省财政厅向各市财政局和省直部门印发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我省贯彻落实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一个纲领性的制度文件,对深入推进省级预算管理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共八章三十五条,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退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方面,全过程、全方位对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管理。

一是创新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方式和管理方式。专项资金实行一级项目+二级项目预算管理方式,一级项目即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省财政厅牵头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制定一级项目目录清单;二级项目为主管部门确定的细化到具体实施单位的项目,原则上预算编制时项目都应细化至二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2020年省级财政预算项目库实现了与部门联网并常态化开放。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办大事,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储备、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二是加强专项资金设立和退出管理。明确了专项资金设立的基本原则和设立程序,建立了专项资金评估和退出机制,对执行进度慢、存量资金多、预算绩效差的专项资金,调整或取消预算安排。

三是加强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管理。明确界定了因素法和项目申报法分配方式适用范围,要求各单位积极扩大因素法分配范围和推行竞争性分配方式。

四是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明确专项资金分配和下达时限,对未按时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定期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压减或收回,压减和收回的资金调整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亟需支持的重点领域,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对已分配资金的清理力度,当年年底和下年度9月底各进行一次清理(以前只是年底清理一次结余资金),9月底仍未支出的上年国库集中支付结转资金,除中央专项资金和科研资金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余全部收回省财政。

五是加强专项资金全面绩效管理。明确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差的专项资金调减或取消预算安排,对于绩效评价一般的专项资金督促部门加强管理并提高绩效,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六是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明确界定了专项资金管理中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强调了专项资金管理中的各项责任,通过明确的职责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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