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 新标准、 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使用范围】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 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 防坠落、 防毒、 防静电、 防腐、 防尘、 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 配备、 维护、 保养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 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 评价(不包括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 安全评价) 、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 培训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 新标准、 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范围】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 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二) 配备、 维护、 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 配备、 维护、 保养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 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 评价(不包括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 安全评价) 、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 培训支出;
(七)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 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 新标准、 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使用范围】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 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车间、 库房、 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 监测、 通风、 防晒、 调温、 防火、 灭火、 防爆、 泄压、 防毒、 消毒、 中和、 防潮、 防雷、 防静电、 防腐、防渗漏、 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 维护、 保养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 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 评价(不包括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 安全评价) 、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 培训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 新标准、 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安全费用使用的优先条款】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 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安全费用财务管理规定】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项核算, 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不得挤占、 挪用。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 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 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维简费的规定】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 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 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对关停并转企业安全费用的处理】 矿山企业转产、 停产、 停业或者解散的, 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 用于矿山闭坑、 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 停产、 停业或者解散的, 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 停产、 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 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 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 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 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 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其他企业的安全投入】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等军工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 职责及权限,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计划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 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第三十三条【财务会计核算管理】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 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资金管理权限】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 提自 用资金, 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 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国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 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违规处理】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 应急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处罚。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适用】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 由建设、交通运输、 铁路、 水利、 应急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依照相关法规、 规章进行处理、 处罚。
第三十八条【实施】 各省级财政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 印发之日 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 16 号)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