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 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 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 变质的;
3. 让食堂使用过期、 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追究食堂厨师、 服务员的责任:
1. 使用、 加工、 出售腐烂、 变质、 过期的食品:
2. 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经理或主管部门, 造成不良后果的;
3. 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 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十、 责任及处分
(一) 处理原则
1.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 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 并责令该饮食部门停止生产、 经营, 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 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及其以上处分。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构成犯罪的, 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 不按规定调离、 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分别给予警告、 取缔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活动。
(二) 处分种类
学校在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予警告、 记过、 记大过、 撤职、 开除留用察看、 开除等处分: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报安全办、 校长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 本办法由安全办负责解释
十三、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 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 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 定期召开会议, 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学校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 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 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四条 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 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 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 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 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六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 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 组织抢救, 防止事态扩大, 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处理。
第七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 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镇中心小学
二 O **年九月一日